湖南泰达拍卖

拍卖政策: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拍卖政策: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私下约定成交价;

  ()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P><FONT size=3>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P><FONT size=3>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施行。20011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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