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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政策:拍卖标的的限制

 

拍卖政策:拍卖标的的限制

 

一般而言,在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凡法律允许买卖或出让、转让的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都可以通过拍卖进行交易。这些物品包括,企业积存、超期储存的货物和更新换代的产品及设备;各单位处理的物资;运输部门无人认领货物;执法机关扣押、罚没的财产;厂矿企业的有关财产;小型企业的经营权;抵押物、留置物;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及各种有收藏价值的物品都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在我国,尽管绝大多数物品都可以作为拍卖对象,但也不能就此得出所有物品和权利都可以进行拍卖的结论,我国法律对于部分物品的拍卖也是分别不同情况有所限制甚至是禁止拍卖的。

 《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据此我们说,在我国,除法律规定禁止拍卖的物品不得拍卖,限制拍卖的物品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方能拍卖外,其他物品或有关权利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那么,哪些物品是法律禁止或限制拍卖的呢?由于这涉及多项法律法规,我们在这里只作一点简单介绍。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不得转让,故这类“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当然对于矿藏的开采权,森林、草原、山岭、荒地等的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拍卖的。限制拍卖物品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拍卖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国有综合拍卖企业或国有房地产专业拍卖市场予以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文物拍卖要经过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并委托国有综合拍卖企业或国家文物专业拍卖企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拍卖企业拍卖;国有资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国有综合拍卖企业拍卖。

对于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和毒品,以及外币等,依法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特定的主体间进行买卖或交换,其拍卖也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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